4.6 符 号
4.6.1 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,均应以粗实线绘制。
2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~10mm;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,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,宜为4mm~6mm(图4.6.1-1),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(图4.6.1-2)。
3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,并应以粗实线绘制,长度宜为6mm~10mm(图4.6.1-3)。
4 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,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、由下向上连续编排,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或一侧,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剖切或断面的剖视方向;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,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。
5 当剖面图或断面图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时,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,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。
4.6.2 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,如需另见详图,应以索引符号索引(图4.6.2-1)。
2 索引符号是由直径为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组成,圆及水平直径应以细实线绘制(图4.6.2-2)。
3 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视详图,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,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,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(图4.6.2-3)。
4 详图的位置和编号,应以详图符号表示。详图符号的圆应以直径为14mm粗实线绘制。编号顺序第一级为数字,第二级为大写英文字母,第三级为小写英文字母(图4.6.2-4)。
4.6.3 引出线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,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、与水平方向成30°、45°、60°、90°的直线,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线。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(图4.6.3-1a);索引详图的引出线,应与水平直径线相连接(图4.6.3-1b)。
2 多层构造共用引出线,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,并用圆点示意对应各层次。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端部,说明的顺序
应由上至下,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对应一致;如层次为横向排序,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对应一致(图4.6.3-2)。
4.6.4 其他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对称符号由对称线和两端的两对平行线组成(图4.6.4-1)。对称线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;平行线用细实线绘制,其长度宜为6mm~10mm,每对的间距宜为2mm~3mm;对称线垂直平分于两对平行线,两端超出平行线宜为2mm~3mm。
2 指北针的形状应为圆形,内绘制指北针(图4.6.4-2);圆的直径宜为24mm,用细实线绘制;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,指针头部应注“北”或“N”字。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,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直径的1/8。
3 对图纸中局部变更部分宜采用云线,并宜注明修改版次(图4.6.4-3)。